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贝通信”、“贝斯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对中贝通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贝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91 号)核准,中贝通信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4,440,000 股,并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253,32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337,76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共涉及 9 名股东持有的限售股合计 152,114,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04%,将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股东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六兵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本人
在贝斯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贝斯
特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斯特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贝斯特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贝斯特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5%,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拟减持所持贝斯特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贝斯特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低于 5%时除外。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梅漫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贝斯特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5%,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拟减持所持贝斯特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贝斯特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低于 5%时除外。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股东李云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本人在贝斯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贝斯
特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斯特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贝斯特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贝斯特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张军、李萍和李洁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公司股东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于力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在本人担任贝斯特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贝斯特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贝斯
特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贝斯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贝斯特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刘卫国承诺:
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北京大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贝斯特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52,114,8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年 11 月 15 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万股
序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数量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剩余限售股数量
号 司总股本比例
1 李六兵 9,414.92 27.87% 9,414.92 0.00
2 梅漫 1,665.77 4.93% 1,665.77 0.00
3 北京大森国际 1,075.95 3.19% 1,075.9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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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于力 958.28 2.84% 95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