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8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4 - 2024/7/25 2024/7/2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6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存放于日月重工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182339)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8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030,692,75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10,492,7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 1,020,200,050 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85,656,014.0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030,692,75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10,492,7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 1,020,200,050 股,本次权益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28 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020,200,050×0.28)÷1,030,692,750≈0.2771 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020,200,050×0)÷1,030,692,750=0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771)÷(1+0)元/股=(前收盘价格-0.277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4 - 2024/7/25 2024/7/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傅明康、陈建敏、傅凌儿、宁波高新区同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均由公司直接发放。
存放于日月重工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182339)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52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2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52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8 元。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55007043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