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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15 沪市 比依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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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依股份: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日期:2023-05-31

比依股份: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比依股份                    证券代码:603215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5 月


                目 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7
 (一)首次授予部分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7
 (二)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7 (三)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
 差异的说明......8
 (四)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9
 (五)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具体情况......11
 (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14
 (七)结论性意见......14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5
 (一)备查文件......15
 (二)咨询方式......15
一、释义
1. 比依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指《浙江比依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员工。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6.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10.《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2.《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公司章程》:指《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6.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比依股份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比依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比依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 年 3 月 21 日至 2023年 3 月 3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2023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 年 4 月 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
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比依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首次授予部分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比依股份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二)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比依股份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中2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再参与本激励计划,上述29名激励对象不再授予的合计20.75万股调整至预留。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61人调整为23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44.75万股调整为224.00万股,
预留授予部分由35.25万股调整为56.00万股。

  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5月29日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7.93元/股调整为7.45元/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比依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 年 5 月 30日

  2、首次授予数量:224.00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232 人

  4、首次授予价格(调整后):7.4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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