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比依股份 股票代码:603215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Biyi Electric Appliance Co., Ltd.
(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俞赵江路 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特别提示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依股份”、“比依电器”、“发
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部分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
一、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比依集团及其关联方比依香港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
4、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公司违反前述股份限售承诺,本公司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6、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闻继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5、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本人违反前述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7、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8、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东比依企管、郭爱萍、远宁睿鑫、西电天朗、华桐恒越、邵成杰、李优优、张茂、蒋宏、李春卫、沈红文、邬卫国和德石灵动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企业/本人违反前述股份限售承诺,本企业/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企业/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损失。
4、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比依集团及其关联方比依香港承诺
1、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2、如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经营发展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选择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本公司将在首次减持的 15 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本公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减持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比依企管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2、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股票时,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减持。
3、在持股期间,若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减持收益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有关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因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
(2)停止条件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回购资金应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则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