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Biyi Electric Appliance Co., Ltd.
(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俞赵江路 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拟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4,666.5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
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发售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发行日期 2022 年 2 月 9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8,666 万股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比依集团及其关联方比依香港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
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3、如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
4、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5、若本公司违反前述股份限售承诺,本公司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
持 股 份 的 流 通 限 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应获得的现
制、股东对所持股 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如本公司
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发行
人、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闻继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
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
应调整,下同),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5、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本人违反前述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
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
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
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如本人违反上述承
诺,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由
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三)公司股东比依企管、郭爱萍、远宁睿鑫、西电天朗、华桐恒越、
邵成杰、李优优、张茂、蒋宏、李春卫、沈红文、邬卫国、德石灵动
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企业/本人违反前述股份限售承诺,本企业/本人因减持股份而
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企业/
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
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
要求延长锁定期。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投资者
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签署日期 2022 年 1 月 25 日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比依集团及其关联方比依香港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公司违反前述股份限售承诺,本公司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发行人、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投资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闻继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5、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若本人违反前述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