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4 证券简称:爱婴室 公告编号:2020-076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共计人民币 36,500 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海通证券海蓝量化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证券
国投泰康信托涌泓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正金泉友灵活配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理财期限:短期
履行的审议程序: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2020年4月16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10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流动性好
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资金收益,在
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
品。
(二)资金来源
本次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自上一公告日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受托 预计 预计收 是否
方名 产品 产品名称 金额 年化 益金额 产品期限 收益 构成
称 类型 (万元) 收益 (万元) 类型 关联
率 交易
海通 券商理 海通海蓝量化增强集合资产管 20200928-2 浮动
证券 财产品 理计划海蓝量化增强 3 月期 29,500 4.60% 334.60 0201228 收益 否
E35 号 859E35
安信 券商理 国投泰康信托涌泓 1 号证券投 5,000 4.15% 51.32 20200928-2 浮动 否
证券 财产品 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832 期 0201228 收益
方正 券商理 方正金泉友灵活配置集合资产 2,000 4.20% 20.71 20200928-2 浮动 否
证券 财产品 管理计划 FZ0370 0201228 收益
合计 36,500 406.63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委托理财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流动性好的
理财产品。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
的的产品。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安排相关人员对理财产品进行预估和预测,购买
后及时分析和监控理财产品的投向和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
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海通海蓝量化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合同签属日期:2020 年 9 月 28 日
(2)产品起息日:2020 年 9 月 29 日
(3)产品到期日:2020年 12 月 28 日
(4)理财本金:29,500万元
(5)产品收益计算方式: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1.00×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存续天数/365。
(6)支付方式: 网银自主申购及赎回
(7)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参与费:无、退出费:无、管理费:0.4%/年;托管费:具体见本合同“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中的相关约定;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在扣除达到业绩基准的预期收益、各项费用及分红等后的剩余收益计入集合计划的风险准备金,每年各自然季度末若风险准备金有余额,则管理人有权提取不超过此余额的5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具体提取时间及提取比例由管理人公告为准。自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一年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且超过本集合计划存续规模1%时,管理人有权提取不低于余额的50%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
(8)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9)清算交收原则:不涉及
(10)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11)交易杠杆倍数:无。
(12)违约责任:一、本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本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2.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4.托管人由于执行管理人符合托管协议约定的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5.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管理人、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6.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7.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的机构的集合计划资产以及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8.本合同当事人应保证向本合同另一方提供的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
另一方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初始过错方承担;9.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登记公司、期货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10.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11.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二、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仅对其他当事人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三、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13)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型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银行存款、大额存单、现金、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其中,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A-1。本计划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及其受益权。管理人有权代表本计划向第三方转让及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所形成的收益权,所得计入本计划财产。
2、方正金泉友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合同签属日期:2020 年 9 月 28 日
(2)产品起息日:2020 年 9 月 29 日
(3)产品到期日:2020 年 12 月 28 日
(4)理财本金:2000万元
(5)产品收益计算方式:本金×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投资期限(天)÷365
(6)支付方式: 网上自主申购到期自动赎回
(7)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0.30%/年
(8)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9)清算交收原则:不涉及
(10)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11)交易杠杆倍数:无。
(12)违约责任: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13)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央行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地方政府债、项目收益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逆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类金融产品,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和政策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
3、国投泰康信托涌泓 1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合同签属日期:2020 年 9 月 28 日
(2)产品起息日:2020 年 9 月 28 日
(3)产品到期日:2020 年 12 月 28 日
(4)理财本金:5000 万元
(5)产品收益计算方式: 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等。
(6)支付方式: 网上自主申购到期自动赎回。
(7)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本信托计划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税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信托计划中,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2)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3)销售服务费;(4) 咨询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相关费用;(5)本信托计
划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