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4 证券简称:爱婴室 公告编号:2020-064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共计人民币 12,070 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海通证券海通投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广发
证券多添富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业银行添利3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短期
履行的审议程序: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2020年4月16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10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流动性好
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资金收益,在
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
品。
(二)资金来源
本次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自上一公告日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受托 产品类 金额 预计年 预计收 收益 是否构
方名 型 产品名称 (万元) 化收益 益金额 产品期限 类型 成关联
称 率 (万元) 交易
兴业 银行理 兴业银行添利 3 号净值 70 2.9% 0.05 无固定期限 浮动 否
银行 财产品 型理财产品9B319011 收益
海通 券商理 海通投融宝 1 号集合资 7,000 4.4% 124 20200804-2 浮动 否
证券 财产品 产管理计划 SDX542 0201228 收益
海通 券商理 海通投融宝 1 号集合资 3,000 4.4% 50.6 20200811-2 浮动 否
证券 财产品 产管理计划 SZ8393 0201228 收益
广发 券商理 广发多添富 11 号集合资 2,000 4.3% 29.2 20200826-2 浮动 否
证券 财产品 产管理计划 X 0201228 收益
合计 12,070 203.85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委托理财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流动性好的
理财产品。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
的的产品。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安排相关人员对理财产品进行预估和预测,购买
后及时分析和监控理财产品的投向和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
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兴业银行添利3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1)合同签属日期:2020 年 8 月 20 日
(2)产品起息日:2020 年 8 月 20 日
(3)产品到期日:无固定期
(4) 理财本金:70万元
(5) 产品收益计算方式: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
额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10000。
(6) 支付方式: 网银自主申购及赎回
(7)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用。
(8)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9)清算交收原则:不涉及
(10)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11)交易杠杆倍数:无。
(12)违约责任:1.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2.双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造成损失时,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1)对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监管机构管理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而导致的相关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2)本协议书中涉及的相关终止日期或兑付日期如遇节假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3)如甲方违反本协议所做的声明和保证,或本产品甲方所涉及的资金被有权机关全部或部分冻结或者扣划,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给乙方或产品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3)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海通投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合同签属日期:2020 年 8 月 3 日 、2020 年 8 月 10 日
(2)产品起息日:2020 年 8 月 4 日 、2020 年 8 月 11 日
(3)产品到期日:2020 年 12 月 28 日 、2020 年 12 月 28 日
(4)理财本金:7000万元 、3000万元
(5)产品收益计算方式:
R (P1P0 ) D100%
P0*
(6)支付方式: 网上自主申购到期自动赎回
(7)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的 0.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 = E×0.06%÷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 = E×0.2%÷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8)流动性安排:不涉及
(9)清算交收原则: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3、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4、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10)是否要求履约担保:否
(11)交易杠杆倍数:无。
(12)违约责任:由于合同当事人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
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在没有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在没有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6.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7.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托管人对存放或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