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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13 沪市 镇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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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13: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1-10-29

603213: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Oceanking Development Co., Ltd.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 65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  录


声明及承诺 ...... 1
目  录...... 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4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4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6

  三、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1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4

  五、关于切实履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6

  六、未履行承诺时采取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8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19

  八、特别风险因素 ......23

  九、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24

  十、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状况 ......25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26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27

  一、发行人简介......27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27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29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30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33

  六、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46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53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58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9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77

  一、募集资金运用概述 ......77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77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 79


  一、风险因素......79

  二、其他重要事项 ......82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90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90

  二、本次发行重要日期 ......9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91

  一、备查文件目录 ......91

  二、查阅时间、地点 ......91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投集团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交投集团承诺:

  “1、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2、镇洋发展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镇洋发展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二)海江投资承诺

  股东海江投资承诺: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三)德联科技承诺

  股东德联科技承诺: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四)恒河材料承诺

  股东恒河材料承诺: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五)汇海合伙承诺

  股东汇海合伙承诺: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六)海江合伙承诺

  股东海江合伙承诺: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七)部分间接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汇海合伙、海江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时良、周强、邬优红、谢滨、石艳春、张远、沈曙光承诺:

  “1、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2、镇洋发展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调离、退休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镇洋发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八)间接持股监事承诺

  通过德联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胡真承诺:

  “1、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镇洋发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启动股份回购并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计划中有关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方式、权限及终止条件等进行审议,在形成决议后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回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内,若继续回购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 3 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未能实现,或出现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将继续回购股份,除非启动条件是在公司履行回购计划后 3 个月内再次发生的。

  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未履行承诺的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

  交投集团承诺:

  “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累计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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