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Oceanking Development Co., Ltd.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 65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6,526 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6,526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本次股份发行安排 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15.01%,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股东公
开发售其所持有的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11 月 1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3,480 万股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投集团承诺:
“1、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2、镇洋发展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镇洋发展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
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
归镇洋发展所有。”
2、公司股东海江投资承诺: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
归镇洋发展所有。”
3、公司股东德联科技承诺: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
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
归镇洋发展所有。”
4、公司股东恒河材料承诺: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
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
归镇洋发展所有。”
5、公司股东汇海合伙承诺: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
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
归镇洋发展所有。”
6、公司股东海江合伙承诺: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
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
归镇洋发展所有。”
7、通过汇海合伙、海江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王时良、周强、邬优红、谢滨、石艳春、张远、沈曙
光承诺:
“1、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2、镇洋发展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调离、退休而免除上述履行义
务。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
规转让镇洋发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
镇洋发展所有。”
8、通过德联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胡真承诺:
“1、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履行义务。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
规转让镇洋发展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
镇洋发展所有。”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10 月 22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投集团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交投集团承诺:
“1、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2、镇洋发展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镇洋发展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二)海江投资承诺
股东海江投资承诺:
“自镇洋发展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持有的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镇洋发展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镇洋发展股份,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镇洋发展所有。”
(三)德联科技承诺
股东德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