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ybrid Technologies Inc.
(住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叶港路 36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4,001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不超过 10.00%;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4 月 20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0,001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小平和吴平平、控股股东苏州泛洋、股东苏州苏宇和苏州赛盈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执行股份锁定承诺,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锁定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小平、陈洪野、高畠博、严文芹、邓建波、陈小英等 6人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4、若其违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其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其应获得的现金分红;其将继续执行股份锁定承诺,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锁定期。
公司股东银煌投资、承裕投资、东运创投、东方国发、吴江创投、汇至投资、金茂创投、意腾投资、国发天使、百利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4 月 10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小平和吴平平、控股股东苏州泛洋、股东苏州苏宇和苏州赛盈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执行股份锁定承诺,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锁定期。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小平、陈洪野、高畠博、严文芹、邓建波、陈小英等 6 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若其违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其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其应获得的现金分红;其将继续执行股份锁定承诺,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锁定期。
3、公司股东银煌投资、承裕投资、东运创投、东方国发、吴江创投、汇至投资、金茂创投、意腾投资、国发天使、百利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公司/本企业违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公司/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执行股份锁定承诺,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锁定期。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苏州泛洋、苏州苏宇、苏州赛盈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除本公司/本企业的股东或有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数量股票外,本公司/本企业无其他减持意向,且苏州泛洋、苏州苏宇和苏州赛盈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0%,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进行减持。
(3)本公司/本企业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此外,本公司/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4)若本公司/本企业违背上述股份减持意向,本公司/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公司/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执行股份减持意向,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减持意向。
2、银煌投资、汇至投资、东运创投、金茂创投承诺
(1)在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企业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等。
(2)本公司/本企业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规则要求。
(3)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4)本公司/本企业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此外,本公司/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5)若本公司/本企业违背上述股份减持意向,本公司/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公司/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执行股份减持意向,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减持意向。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采取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3)稳定股价预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