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1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快克股份”)于2022年
8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
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
2、2021 年 8 月 31 日至 2021 年 9 月 9 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
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 调整事由
鉴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本次利润分
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90,883,04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3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0 股。
根据《快克股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三、 调整方法
1、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数量的调整方法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总量调整如下:Q=Q0×(1+n)=304.25×(1+0.30)=395.5250 万股。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②派息
P=P0-V
其中: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大于 1。
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调整如下:P=(P0-V)/(1+n)=(15.36-1.30)/(1+0.30)=10.82 元/股;
2、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公司对股票期权(含预留)的数量调整如下:
首次授予部分:Q 首次=Q0×(1+n)= 226×(1+0.30)=293.80 万份。
预留授予部分:Q 预留=Q0×(1+n)=25×(1+0.30)=32.50 万份。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②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大于 1。
公司对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调整如下:P=(P0-V)/(1+n)=(24.58-1.30)/(1+0.30)=17.91 元/份。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数量的调整方法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对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调整如下:Q 预留=Q0×(1+n)=
26.25×(1+0.30)=34.1250 万份。
(2)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②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大于 1。
公司对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调整如下:P=(P0-V)/(1+n)=(15.36-1.30)/(1+0.30)=10.82 元/股。
综上,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如下:
?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 回购价格由 15.36 元/股调整为 10.82 元/股;
? 授予总量由 304.25 万股调整为 395.5250 万股。
? 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 行权价格由 24.58 元/份调整为 17.91 元/份;
? 首次授予数量由 226 万份调整为 293.80 万份。
? 预留授予数量由 25 万份调整为 32.50 万份。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 预留授予价格由 15.36 元/股调整为 10.82 元/股;
? 预留授予数量由 26.25 万股调整为 34.1250 万股。
四、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对于公司拟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
七、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