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9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23 - 2020/6/24 2020/6/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
案》,公司以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为基数,向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2.1 元(含税),现金红利总额 32,872,095.27 元。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35,653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公司总股本为 157,369,440 股,剔除不参与本次利润
分配的公司拟回购注销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35,653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
本为 156,533,787 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21 元(含税),现金红利总额 32,872,095.27 元。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基于以上情况,公司申请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差异化分红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计算,用于确定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具体如下: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转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6,533,787×0.21÷157,369,440=0.20888 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0888)÷(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23 - 2020/6/24 2020/6/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对象包括常州市富韵投资咨询有限公司、Golden Pro. Enterprise Co.,
Limited、戚国强所持有的流通股。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35,653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6225668
特此公告。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