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9 股票简称:九华旅游 编号:临2022-054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公司拟对《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章程备案事宜。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除附件修改内容外,由于增减条款,原《公司章程》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号[2000]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号[2000]第
第 055 号”《股份公司批准证书》批准,由安徽 055 号”《股份公司批准证书》批准,由安徽九华山旅
九华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国有资产 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运营有限公司、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现为
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现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青阳县城市建
设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九华山佛茶有限责 有限公司)、青阳县城市建设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安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在池州市工商行政和 徽省九华山佛茶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L8704。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L8704。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励;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股;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决算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亏损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