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5 证券简称:公牛集团 公告编号:2023-033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3.3 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 0.48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3/6/7 - 2023/6/8 2023/6/8 2023/6/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本次涉及差异化权益分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经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33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4.8 股。
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601,077,590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 46 股计算,
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983,555,895.20 元(含税)。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889,594,811 股(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为准)。
(2)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601,077,544×3.3)/601,077,590≈3.3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601,077,544×0.48)/601,077,590≈0.48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3.3)/(1+0.48)=(前收盘价格-3.3)/1.48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3/6/7 - 2023/6/8 2023/6/8 2023/6/8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宁波良机实业有限公司、阮立平、阮学平、宁波凝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穗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齐源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3.3 元(含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2.9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2.9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2.97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3.3 元。
(6)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1,960,000 940,800 2,900,8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599,117,590 287,576,421 886,694,011
1、 A 股 599,117,590 287,576,421 886,694,011
三、股份总数 601,077,590 288,517,221 889,594,811
注:以上转增股数四舍五入取整,最终实际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业务规则实施完毕后的股数为准。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本次转增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889,594,811 股摊薄计算的 2022 年度每股收益为
3.59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于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33561091
特此公告。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