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5 证券简称:公牛集团 公告编号:2021-032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文斌等 2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1,000 股拟由公司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
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5 月 9 日出具
了《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在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
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授予价格 76.13 元/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37,9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37,900 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完成注销。
(六)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授予价格 76.13 元/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31,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31,000 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原因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文斌等 21 人因离职已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二)回购数量
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注销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1,000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544,900 股。
(三)回购价格及总额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公司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的事项,因此本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76.13 元/股。若公司在实施回购注销前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届时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草案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四)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 31,000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 31,000 股;公司总股本由 600,575,900 股变更为
600,544,900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600,575,900 元变更为 600,544,900 元。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31,000 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的原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