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3 证券简称:润本股份 公告编号 2023-020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及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润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现将具体内容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1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2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过半数通过。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2/3 以上通过。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八十七条第三款 关联交易事 第八十七条第三款 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
3 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过。
新增 第一百〇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
下列基本条件及相关规定: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独董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4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新增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
5 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该亲自出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该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席董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 议,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
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 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 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
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
6 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
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 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
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 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
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 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
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 5名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5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 董事长、副董事长各 1 人,董事长、副董事
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
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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