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
数的 1/2 以上,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2 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
员有 1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