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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变电气: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日期:2023-10-27

望变电气: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和《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尽职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照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附属企业”,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
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个月的;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选聘与解聘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以下机构或人员向股东大会进行提名:

  (一)董事会;

  (二)监事会;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建设的独立董事
信息库中选聘独立董事。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在
提名时应当同时提交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具体情况资料,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
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交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交所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三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
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
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因触及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三)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章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三)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前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
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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