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公司公开发行 3,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29.09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3 年 2 月 8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2,000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焦召明、焦显阳、焦扬帆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2)在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
将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
而终止。(3)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为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所 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莱州亚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在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宁波博创至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十月吴
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中冀信诚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焦现实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23 年 2 月 7 日
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风险因素”等相关章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方案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9,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3,000 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焦召明、焦显阳、焦扬帆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在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3)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为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莱州亚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天津中冀信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博创至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十月吴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焦现实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公司股票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
(一)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自愿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稳定股价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将采取以下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不得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单一会计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得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但其增持公司股票不得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者回购股票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或②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后,公司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但其增持公司股票不得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毕后,公司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发行人的承诺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回购公司股票不得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应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票应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该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减资程序。
2、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4、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回购股票。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增持公司股票不得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本人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