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9 证券简称:网达软件 公告编号:2024-037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修订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内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
……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七条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股东提出前条
的要求予以提供。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讼。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会会议: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额的三分之一时; 分之一时;
……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临时提案的内容。 提案的内容。
……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