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九月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由原上海网达软件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913100006987613616。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20 万股,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川桥路 40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954.834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
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专业优势,促进
科技成果产业化,不断开发满足市场需要的新产品,以提高经济效益、
劳动生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公司的综合经济实力。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软硬
件科技、网络科技,专业领域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物联
网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云计算设备销售,智能家庭
消费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数字视
频监控系统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数字
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视
台、报刊、出版单位),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网络文化经营,
音像制品制作,电子出版物制作,电影摄制服务,电影放映,电影发
行,电视剧制作,电视剧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文艺创作,
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
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上海网达软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上海网达软件有限公司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值人民币 217,273,877.94 元按 1.3120:1 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
份 16,56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其余 51,673,877.94 元计入资本公
积。全体发起人以其拥有的与其在上海网达软件有限公司中的持股比
例相对应的上海网达软件有限公司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本总额。公司
整体变更时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间分别为:
序 发起人名称 发起人性质 持股资额 出资比例
号 (万元) (%)
1 蒋宏业 自然人 9540 57.61
2 冯达 自然人 1530 9.24
3 上海网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 1200 7.25
4 海滨 自然人 780 4.71
5 陈峰 自然人 780 4.71
6 崔晓路 自然人 360 2.17
7 郑颖勤 自然人 240 1.45
8 上海网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 240 1.45
9 上海网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 240 1.45
10 上海网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 240 1.45
11 合肥睿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有限合伙企业 240 1.45
合伙)
12 安徽华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240 1.45
13 苏州达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有限合伙企业 240 1.45
合伙)
14 江晖 自然人 210 1.27
15 曹敏 自然人 150 0.91
16 中孵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20 0.72
17 沈浩 自然人 90 0.54
18 徐永平 自然人 60 0.36
19 深圳市英泓瑞方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60 0.36
(有限合伙)
合计 16,560 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