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8 证券简称: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9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亚东”)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宁夏亚东提供担保
金额为 5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已为宁夏亚东提供担保 1350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邦股份”)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孙公司宁夏亚东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司在上述额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约定。上述拟担保额有效期为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办理包括与银行机构签订有关协议在内的相关法
律手续。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亚邦股份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近日,公司、宁夏亚东、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以下简称“石嘴山银行中卫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为宁夏亚东向石嘴山银行中卫分行申请的人民币 500 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限为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履行期满后三年时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住所: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北区
4、法定代表人:李强
5、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
6、成立日期:2010 年 06 月 02 日
7、营业期限:/长期
8、经营范围:噻唑、2-氯-5-氯甲基噻唑、转位三酮、2-(2-甲基苯氧基甲基) 苯甲醛甲酸甲酯、三嗪酮(3-硫-4-氨基-叔丁基-1,2-三嗪-5-酮,4-三嗪-5(4H)-酮)、 硫代卡巴肼(硫卡巴脲)、氨基钠、二氯频呐酮、樟脑磺酸(别名:D-樟脑-10-磺酸、 L-樟脑-10-磺酸、DL-樟脑-10-磺酸)、尿嘧啶(别名:2、4 二羟基嘧啶)、医药中间 体的生产、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均不包含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贸易;(危险化学 品使用范围:液氯、甲苯、哌啶、水合肼、盐酸、硫酸、石油醚、甲醇、丙酮、 乙醚、二硫化碳、甲醇钠、三氯氧磷、丙酰氯、2-丁烯醛、一甲胺、醋酸酐、乙
酸,有效期至 2022 年 2 月 2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9、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9,205.10 17,483.63
负债总额 8,263.56 6,283.56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7,963.48 5,963.47
银行贷款总额 1,350.00 1,352.69
净资产 10,941.54 11,200.07
资产负债率 43.03% 35.94%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12 月
项 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9,376.55 27,376.54
营业成本 8,831.58 21,700.90
利润总额 -514.03 3,188.81
净利润 -324.02 2,460.29
10、宁夏亚东股权结构: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持有宁夏亚东 100%股权,宁夏
亚东为公司控股孙公司。
三、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主要条款内容:
1、合同主体
保证人: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
借款人: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
保证人对合同债务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 款期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届时债权人 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机构处开立的账户内扣划相 应的款项,用于代偿所担保的贷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3、保证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 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独立存在,债权人和借款人可以对合同的本金金额、 借款期限之外的内容进行变更,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如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循环使用,保证人对于借款合同期限内未消偿的借款 余额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 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4、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宁夏亚东在石嘴山银行中卫分行处的短期借款,主债 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
5、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履行期满后三年时止。贷款展期的,从展期期满后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保证人对展期后的贷款继续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和期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持续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孙公司,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该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63 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97% 。其中,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0 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公司无其他的对外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