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7 证券简称:海容冷链 公告编号:2022-037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93 号)的核准,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73,322,355 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发行数量)。本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575,623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6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9,999,980.41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6,226,414.82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3,773,565.59 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7月1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第XYZH/2022JNAA40078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2”)(以上银行简称“开户行”)于 2022 年 7月 25 日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7 月 12 日,公司在各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 户名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号
青岛海 上海浦东发展银
容商用 行股份有限公司 用于补充流动
1 冷链股 青岛经济技术开 69040078801000003818 285,849,037.29 资金项目
份有限 发区支行
公司
青岛海 用于年产 100
容商用 招商银行股份有 万台高端立式
2 冷链股 限公司青岛西海 532904881210188 700,000,000.00 冷藏展示柜扩
份有限 岸支行 产项目
公司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或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乙方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西海岸支行(乙方 2)(乙方 1、乙方 2 统称为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 1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9040078801000003818,截至 2022 年 7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285,849,037.29
元。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 2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2904881210188,截至 2022 年 7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700,000,000.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100 万台高端立式冷藏展示柜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任智、李维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乙方 1 于每月 10 日前,乙方 2 于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
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