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在原浙江华正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4771866XW。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35 万股, 于 2017 年 1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Wazam New Material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华一路 2 号。
邮政编码:31112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201.195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追求一流,行业领先。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复合材料、电子绝缘材料、覆铜
板材料的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 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为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华立集团股份有
1 55,633,237.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限公司
杭州恒正投资有
2 5,007,637.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限公司
3 刘涛 1,213,046.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4 彭建飞 606,523.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5 杨茹萍 758,093.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6 沈宗华 606,523.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7 邵志华 313,370.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8 吴丽芬 622,919.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9 许永伟 353,805.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10 余静梅 353,805.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11 汤新强 808,697.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12 汪培明 323,479.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13 姚建忠 1,858,103.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14 朱敏华 323,479.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15 李建国 505,436.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16 郑书银 1,010,872.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17 周建明 586,306.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18 谢琳鹏 313,370.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19 朱有喜 1,041,137.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20 唐朝良 1,020,920.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21 章建良 940,050.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22 楼旭东 822,506.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23 郭江程 1,556,481.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24 姚经建 1,333,006.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25 陈小俊 1,192,844.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26 马云峰 474,393.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27 李帅红 474,393.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28 张敬勇 355,795.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29 姚军民 474,394.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30 刘宏生 296,496.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31 何国清 463,090.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32 金美荣 355,795.00 净资产折股 2010.9.29
合计 82,000,0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201.1952 万股,公司的股份结构为:普通股
14,201.1952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