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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元绿能:关于预计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弘元绿能:关于预计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4-038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 2024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 投资金额:预计2024年拟用于委托理财的单日最高余额上限为6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投资、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上限。

  ● 已履行及拟履行的审议程序: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4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拟投资的理财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可能受宏观经济的影响有一定的波动性,不排除本次委托理财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从而影响预期收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一)委托理财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的情况下,为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以增加公司收益。

  (二)委托理财金额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单日最高余额上限为 60 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投资、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上限。


  (三)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的资金均来自公司及其子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四)理财方式

  公司拟选择信用评级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委托理财的受托方,受托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拟购买的理财产品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五)投资期限

  本次委托理财预计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 2025 年度理财产品额度之日止,单笔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六)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办理相关事项,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 2025 年度理财产品额度之日止。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 7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4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4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该委托理财额度预计事项。

  公司与委托理财受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分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拟投资的理财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可能受宏观经济的影响有一定的波动性,不排除本次委托理财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从而影响预期收益。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相关部门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的
风险因素,将组织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情况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及相应的收益情况。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在满足日常生产经营支出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带来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之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科目。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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