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4-004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弘元绿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 267,916.52 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9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7,057,890 股,发行价格为 25.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99,999,985.8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22,127,237.38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677,872,748.42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 “大华验字[2024]000007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本次募集资金投入
1 年产 5 万吨高纯晶硅项目 471,967.94 270,000.00
合 计 471,967.94 270,000.00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若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部分相关项目的投资及支
付发行费用,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用于替换相关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公司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于 2022 年 7 月经固阳县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批准立项,并经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截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为 302,408.11 万元,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267,787.27 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本次拟置换金额
1 年产 5 万吨高纯晶硅项目 270,000.00 302,408.11 267,787.27
合 计 270,000.00 302,408.11 267,787.27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1,292,452.83 元(不含增值税),截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 1,292,452.83 元(不含
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类别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本次拟置换金额
1 审计及验资费用 750,000.00 750,000.00
2 律师费用 500,000.00 500,000.00
3 发行相关其他费用 42,452.83 42,452.83
合 计 1,292,452.83 1,292,452.83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267,916.52万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相关鉴证报告,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该等支付安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会计师师事务所已出具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事项出具了大华核字[2024]000283号《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止 2024 年 1 月 22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