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3-075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授予日:2023 年 5 月 11 日;
● 预留授予权益数量:股票期权 51.97 万份,限制性股票 36.68 万股;
● 预留行权/授予价格: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77.79 元/股,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48.08 元/股。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根据《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3 年 5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97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77.79 元/股,同时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68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8.08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黄建康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3、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通过公司内部张榜的方式公示了《第二期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
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2 年 4 月 21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5 日止,时限不少于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 14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 146.74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72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 207.90 万份,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7、2022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与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3 年 1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注销了 12.60 万份股票期权。
9、2023 年 2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回购注销了 1.40 万股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
10、2023 年 4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1、2023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公司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1 日,同意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51.97 万份,
行权价格为人民币 77.79 元/股,同意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6.68
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48.08 元/股。
三、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 年 5 月 11 日。
2、预留授予数量:51.97 万份。
3、预留授予人数:5 人。
4、行权价格: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77.79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各批次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
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情况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第一个行权期 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第二个行权期 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40%
第三个行权期 留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各期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
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该行权期内行权的
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等待期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
司注销,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若符合行权条
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
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 (1)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或
(2)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权期 (1)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或
(2)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行权期 (1)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或
(2)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
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②个人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