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上机数控 公告编号:2022-029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09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机数控”)于 2022年3月1日采取优先配售和公开发行的方式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 2,47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期限为 6 年,公司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2,470,000,000.00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3,462,735.84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46,537,264.1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129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洛社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专户账号 项目名称 存入金额(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年产10GW单晶
无锡分行 8110501011901921912 硅拉晶及配套生产 828,000,000.00
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包头年产10GW单晶
公司无锡滨湖支行 1103021129201150435 硅拉晶及配套生产 350,000,000.00
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年产10GW单晶
无锡太湖新城支行 484577426554 硅拉晶及配套生产 400,000,000.00
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年产10GW单晶
无锡分行 322000600013000903369 硅拉晶及配套生产 300,000,000.00
项目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年产10GW单晶
无锡洛社支行 78150122000089230 硅拉晶及配套生产 400,000,000.00
项目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年产10GW单晶
无锡分行 12550000001838118 硅拉晶及配套生产 171,000,000.00
项目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了未扣除的部分本次非公开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乙方)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包头年产 10GW 单晶硅拉晶及配套生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正阳、姚文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