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研院”)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原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的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上述调整。
二、关于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9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02 万股股票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