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2017】585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00 万股,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oldenHome Living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集和路 190 号
邮政编码:36110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4,382,664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总裁(本章程中“总裁”等同于《公司法》中的“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研发设计中心总监、市场营销中心总监、生产制造中心总监、桔家衣柜中心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金牌成为高端厨柜的领导品牌,桔家成为定制家居的领先品牌,引领定制家居行业的发展,打造国际一流的智慧家居集团,与员工、合作伙伴共同成长。为更多家庭定制高品牌家居,让每个人体验回家的美好。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具安装
和维修服务;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地板制造;地板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居用品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电器制造;日用电器修理;家居用品销售;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燃气器具生产;食品用洗涤剂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洗涤机械制造;洗涤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是由厦门市建潘卫厨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厦门市建潘集团有限公司、温建怀、潘孝贞、温建北、温桂华、温建河、潘美玲、潘宜琴、厦门谦程初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朱灵、陈建波、王永辉、王秀芬、王红英、庄行俊、杨冬、李子飞、林建旋、陈
振录系以厦门市建潘卫厨有限公司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
投入本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股份总额为 5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金额为
人民币壹元。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具体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认购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厦门市建潘集团有限公司 28140000 56.28%
2 温建怀 7975000 15.95%
3 温建北 2345000 4.69%
4 温桂华 780000 1.56%
5 潘孝贞 4690000 9.38%
6 潘宜琴 940000 1.88%
7 潘美玲 1875000 3.75%
8 温建河 155000 0.31%
9 厦门谦程初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 3000000 6%
业
10 朱灵 10000 0.02%
11 陈建波 10000 0.02%
12 王永辉 10000 0.02%
13 王秀芬 10000 0.02%
14 王红英 10000 0.02%
15 庄行俊 10000 0.02%
16 杨冬 10000 0.02%
17 李子飞 10000 0.02%
18 林建旋 10000 0.02%
19 陈振录 10000 0.02%
合 计 5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截至本章程签署之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154,382,664 股,均为普
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其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