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0 证券简称:金牌厨柜 公告编号:2021-061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78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0,017,513 股,每股面值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8.5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5,999,996.15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6,461,073.46元后,实收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9,538,922.69 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出具华兴验字[2021]21008640041 号《验
资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厦门同安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统称“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二、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三期年产 10 万套工程衣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或“江苏金牌”)。为
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江苏金牌提供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款项实施专户管理,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300 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公司将注销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名称: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92902911910858),并将余额转入江苏金牌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名称: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92906497210858)。
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协议“甲方”)、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
司(协议 “乙方”,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或“江苏金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协议“丙方”,以下简称“专户存储银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丁方”,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全资子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该专户账号为 592906497210858,截至 2021 年 7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三期年产10 万套工程衣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全资子公司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募集资金可以定期存单、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等允许的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兴业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承诺上述存单等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兴业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得将存单等质押。
2、公司、全资子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全资子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实彪、黄熙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全资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兴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全资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全资子公司或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全资子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全资子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全资子公司或者兴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全资子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兴业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