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78 证券简称:圣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1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并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延长实施期并增加实施主体的项目名称:年产 350 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并新增实施主体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2 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35,448,881 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2.52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43,819,990.12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4,845,271.36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8,974,718.76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已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1]669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拟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年产 350 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
1 36,616.00 31,382.00
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13,000.00 13,000.00
合 计 49,616.00 44,382.00
二、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
“年产 350 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对新投入设备不断安装调试、优化;同时,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多次反复和下游市场变化影响,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对谨慎,根据市场反应和客户需求适时调整实施进度。为确保募投项目顺利实施,高质量完成产线建设项目,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及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结合项目的实际状况,经过谨慎研究,公司决定将该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期限由原计划的 2023 年 11 月延长至2024 年 11 月。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年产 350 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的建设内容为:新建生产车间、新增激光打标机、SW 数控卧式加工中心等生产设备。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宁波圣龙智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智能”),本次拟增加“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股份”)为实施主体。除上述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外,该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均不变。
(二)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为了提升公司生产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因此,公司拟增加圣龙股份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并增加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并增加实施主体未改变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并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并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及生产经营需要,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并增加实施主体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并增加实施主体是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的,是根据当前募投项
目的实际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助于募投项目建设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营及管理效率。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并增加实施主体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并增加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做出的。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并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并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圣龙股份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并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