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178 证券简称:圣龙股份 公告编号: 2017-047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7 年 11 月 30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首次授予 334.8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将于本计划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召开董事会授予。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43 元/股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授予 100 名
激励对象 334.8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 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
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
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情况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会决定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17 年 11 月 30 日
2、授予数量:首次授予 334.8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7%。预留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将于本计划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召开董事会授予。
原 114 名激励对象中, 周彦青、田秋芬、汪晓承、朱国巍、秦亮亮、林瑞永、
李向富、张晓波、赵志超、余星、俞旭君、王海波、谭拥军、王海燕等 14 人因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如下:公司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总量由 351.4 万股调整为 334.8 万股。
3、授予人数:100 人;
原 114 名激励对象中, 周彦青、田秋芬、汪晓承、朱国巍、秦亮亮、林瑞永、
李向富、张晓波、赵志超、余星、俞旭君、王海波、谭拥军、王海燕等 14 人因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如下: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14
名变更为 100 名。
4、授予价格:8.43 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0%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预留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预留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预留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0%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
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20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度较2016年净利润增长不低
于1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度较2016年净利润增长不低
于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度较2016年净利润增长不低
于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度较2016年净利润增长不低
于100%
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系数(N) 10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
股)
占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比
例
占本计划公告
日股本总额的
比例
1 张文昌
董事兼总经
理
65.7 16.29% 0.33%
2 钱毅 财务总监 15 3.72% 0.08%
3 张勇
副总兼董事
会秘书
7 1.74% 0.04%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97 人) 247.1 61.25% 1.24%
预留部分 68.6 17.01% 0.34%
合计(100 人) 403.4 100.00% 2.02%
注: 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
对象相关信息。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
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00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7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100 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没有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
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
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
的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