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特别提示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颖电子”、“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250.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申请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审 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803号文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 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与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5,250.0000万股。发行 股份约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2.0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3,702.9321万股。
初始战略配售预计发行数量为1,05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20.00%。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认购资金已于规定时间内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702.5760万股, 占发行总量的13.38%,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差额347.4240万 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3,287.4240万股,约占扣除最 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2.29%;网上发行数量为1,260.0000万股,约占 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7.71%。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
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共4,547.4240万股。
本次发行价格为17.08元/股。发行人于2025年10月15日(T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初始发行“超颖电子”A股1,260.0000万股。
根据《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和《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本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541.55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1,819.0000万股)从网下回拨到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468.4240万股,约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32.29%,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079.0000万股,约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67.71%。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2860900%。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缴款环节,并于2025年10月17日(T+2日)及时履行缴款义务:
1、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本公告,于2025年10月17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17.08元/股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5年10月17日(T+2日)16:00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本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5年10月17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2、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
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 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 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 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 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3、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 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 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按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全部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参与申购的,以及 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 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及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 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5、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向已参与网上申购并中签的网上投资者和网
下发行获得配售的所有配售对象送达获配缴款通知。
一、 战略配售最终结果
(一) 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 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上证发〔2025〕 46号)、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为: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黄石市国鑫新动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黄石国鑫”)、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创投”)、 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创投”) ;
(2)国联超颖电子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超颖电子资
管计划”)。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签署战略配售协
议。关于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核查情况详见2025年10月14日(T-1日)
公告的《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和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 获配结果
2025年10月13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
结果,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7.08元/股。
截至2025年10月10日(T-3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足额按
时缴纳认购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5年10月21日(T+4 日)之前将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初始缴款金额超过最终获配股数对应金额的多余款项退
回。
根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发行人与保荐人(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占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类型 获配股数 本次发行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股) 量的比例 (元) (月)
(%)
1 黄石国鑫 与发行人经 1,170,960 2.23 19,999,996.80 12
营业务具有
战略合作关
2 高新投创投 系或长期合 1,170,960 2.23 19,999,996.80 12
作愿景的大
型企业 或其
3 京东方创投 下属企业 1,170,960 2.23 19,999,996.80 12
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
超颖电子资 与核心员工
4 管计划 参与本次战 3,512,880 6.69 59,999,990.40 12
略配售设立
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合计 - 7,025,760 13.38 119,999,980.80 -
二、 网上摇号中签结果
根据《发行公告》,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5年10月16日(T+1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707室进行 了本次超颖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摇号中签仪式。摇号仪式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摇号过程及结果已经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中签结 果如下:
末尾位数 中签号码
末“4”位数 1059,6059
末“5”位数 47317,59817,72317,84817,97317,34817,22317,09817
末“6”位数 719810,919810,519810,319810,119810,830684
末“8”位数 77185714,89685714,64685714,52185714,39685714,
27185714,14685714,02185714
末“9”位数 085200013,059415943
凡参与网上发行申购超颖电子A股股票的投资者持有的申购配号尾数与上 述号码相同的,则为中签号码。中签号码共有61,580个,每个中签号码只能认 购500股超颖电子A股股票。
三、 网下发行申购情况及初步配售结果
(一)网下发行申购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8号〕)、《上海证 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上证 发〔2025〕46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4 年修订)》(上证发〔2024〕112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及《首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