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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斯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3-04-20

福斯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 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任之日起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
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同《公司法》《证券法》《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无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短线交易防范管理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行为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买卖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由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监管派出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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