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167 沪市 渤海轮渡


首页 公告 渤海轮渡: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渤海轮渡: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4-10

渤海轮渡: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渤 海 轮 渡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5
第三章 股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  股份转让......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9

      第一节  股东......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2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2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2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7

第五章 董事会......31

      第一节  董事......31

      第二节  董事会......3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6
第七章 监事会......49

      第一节  监事......49

      第二节  监事会......50

第八章 党的基层组织......53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57


      第二节  内部审计......6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61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62

      第一节  通知......62

      第二节  公告......62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6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6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6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66
第十三章 附则......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由原“山东渤海轮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000863046151N。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100 万股,于 2012年 9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OHAI  FERRY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环海路 2 号,邮政编码:
264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914.450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安全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为限,依
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烟台至大连、蓬莱至大连、蓬莱至旅顺、龙口至旅顺客滚船运输业务,船舶配件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的销售。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国内船舶管理:船舶机务管理;船舶海务管理;船舶检修保养;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船舶物料供应和生活品供应;船舶修理。(不含国家限制、禁止类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股
 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原“山东渤海轮渡有限公司”按照截至
 2006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 28,000 万股,并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由原“山东渤海轮渡有限公司”股东作为发 起人并以其在原“山东渤海轮渡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认购公司 股份。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公司的股份数如下表: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    备注
                                  (股)

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      176,883,840

烟台海平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已转让

山东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42,223,44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6914.4503 万股,全部为普通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