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5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章总则添加: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1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该条款之后条款序号相应加一。
原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现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2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二)要约方式; 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 原第十四条(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现第四十一条(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原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现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4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现第七十九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原第七十八条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5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
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出详细说明。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
审议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 现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6 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股东提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注明关联股东应回避的理由,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出 东的表决情况。
的回避申请予以审查。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
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
联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7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删除第八十条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表决。 十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根据本章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8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 1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
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 事时,每一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或监事选聘完成时为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后选
止。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
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所获投
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或
监事选聘完成时为止。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必须
超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