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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66 沪市 福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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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166:福达股份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4

603166:福达股份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杭州天道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金额:10,000 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具体以实际出资金额为准)。

  ●合伙企业投资领域:数据通讯系统、新能源汽车领域及高端装备制造相关企业。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共青城天道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天道诚”)、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光电”)、杭州瑞和沣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瑞和沣”),共同投资成立杭州天道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合伙企业投资总额 60,500 万元人民币,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使用自有资金出资 10,000 万元人民币。

  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达股份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福达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二、本次投资进展情况

  3 月 22 日,公司与共青城天道诚、万隆光电、杭州瑞和沣完成了《杭州天道诚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签署,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天道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人民币 60,5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共青城天道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存续期限: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10 年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共青城天道诚  普通合伙人            500.00            0.83%      货币

 杭州瑞和沣  有限合伙人          40,000.00          66.11%      货币

万隆光电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16.53%      货币

福达股份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16.53%      货币

        合计                    60,500.00            100%      --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有限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积极履行 实缴出资义务。同时,合伙企业确定投资项目后,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企业投资项 目的资金需要分别向其他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其他有限合伙人按照缴款通知规定 的期限,及时、足额缴付出资,基于资金筹措的需要,缴款通知期限不得少于二十个工 作日。

    普通合伙人应在其他合伙人缴付出资义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全体有限合伙人 缴付的实缴出资比例,等比例实缴其认缴出资额。

    在合伙企业确定投资项目的决策过程中,反对拟投资项目和投资方案的有限合伙人 可以不按照上述缴款通知的要求进行缴付出资(已实缴出资的有限合伙人除外),且免 于承担因为延期实缴出资产生的违约责任。

    (二) 合伙企业的目的

    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 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争取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三) 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企业原则上每年进行 1 次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财务基准日为每年的 12 月末。
 但是,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和项目业绩情况 对前述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方式的财务基准日进行调整。

    3、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 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四) 投资方向


  数据通讯系统、新能源汽车领域及高端装备制造相关企业。

    (五) 退出机制

  当被投企业符合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权回购、份额转让、公开上市、减少资本、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六) 会计核算方式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七) 投资决策机制

  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包含对外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项目投后管理方案和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等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涉及的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决策机制为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策方为有效,按照市场化规则进行操作。

    (八)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共青城天道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3、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随时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根据合伙人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6)修改合伙协议内容;

  (7)进行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

  (8)对外举债、赞助、捐赠。

  7、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损害本企业利益。

  8、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或未按合伙协议擅自进行投资决策并执行的,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9、本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担保。

    (九)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产生,并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充分执行本合伙协议;

  2、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3、接受全体合伙人委托,对企业的经营负责;

  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十)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

  2、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议;

  3、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执行经批准的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未按本协议进行决策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和损失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包括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十一)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及损失由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承担,且其他合伙人可以有权随时决定撤销委托,对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或予以更换。


    (十二)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至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进行协商、协调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者协商、协调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订立,在全体合伙人签章后生效。

    (十六)解散与清算

  本合伙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 15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三、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披露日,合伙企业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合伙企业的设立存在不确定性。
  2、合伙企业运作过程中,存在决策失误或受经济环境、行业环境、证券市场环境、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导致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或发生投资亏损的风险。

  3、公司将严格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在现有风险控制体系基础上与各合伙方积极合作推进,认真防范和应对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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