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3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司 2017 年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审议通过了《关于<桂林
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 2017 年第七次监事会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8 日,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
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7 年 12 月 9 日,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同日,公司披露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3、2017 年 12 月 15 日,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8 年 1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授
予 570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确定授予日为 2018 年 1 月 5 日,授予价格为 4.59 元/股。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8 年 2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了向符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7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
6、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鉴于公司激励对象肖俭才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鉴于公司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未达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160,000 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2,460,000 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4.39 元/股。
7、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鉴于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实施了 2018 年度现金红
利分配方案(含税派现 0.15 元/股),同意将公司 2017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4.39 元/股调整为 4.24 元/股。
8、2019 年 8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
2,460,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3,240,000 股。
9、2020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
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620,000
股;同意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剩余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620,000 股。
上述全部应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3,24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54%,回购价格为 4.24 元/股。如本次注销回购完成前,公司实施完毕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则公司在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10、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鉴于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实施了 2019 年度现金红利
分配方案(含税派现 0.15 元/股),同意将公司 2017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4.24 元/股调整为 4.09 元/股。
二、调整事由与调整说明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实施完成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以公司总股本
595,258,71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需对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4.24 元/股-0.15 元/股=4.09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调整后,公司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4.24 元/股调整为 4.09 元/股。
根据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
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
派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实施完成所致,该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价格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价格调整事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