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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控股: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版)

公告日期:2023-04-25

科华控股: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版) PDF查看PDF原文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三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 19

    第二节 董事会 ...... 2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5
第七章 监事会...... 26

    第一节 监事 ...... 26

    第二节 监事会 ...... 2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4

    第一节 通知 ...... 34

    第二节 公告 ...... 3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7
第十二章 附则...... 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其前身科华控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00739437753C。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40 万股,公司股票
2018 年 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科华控股

            英文名称:Kehua Holding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昆仑街道镇前街99号

            邮编:21335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34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创造价值,泽济社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生产汽车增压器、工程机
械部件、液压泵、阀及其零部件、铸造材料、精密铸件,销售自产产品;从事上述同类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和国内批发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陈洪民、陈小科、江苏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颀
股权投资基金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及上海贝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于公司发起设立时以其所持科华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折股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34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依据前条规定提出查阅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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