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1 证券简称:科华控股 公告编号:2023-025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做出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办理相关的章程备案事宜。
《公司章程》具体的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科华控股有限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 公司。
1.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公司系由其前身科华控股有限公司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
91320400739437753C。 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00739437753C。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
2. 【2017】2129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40 万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40 万股,公司 股,公司股票 2018 年 1 月 5 日在上海证
股票 2018 年 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上市。
所上市。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3. 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陈洪民、陈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陈洪民、陈
4. 小科、科华投资、上海尚颀、扬州尚颀 小科、江苏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
及贝元投资。发起设立公司时,各发起 海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一期合伙企业(有
人的持股数、出资方式及占总股本比例 限合伙)、扬州尚颀股权投资基金中心
如下: (有限合伙)及上海贝元投资管理有限
…… 公司。各发起人于公司发起设立时以其
所持科华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对应的经审
计净资产折股出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5.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式; 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6.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间限制。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外。
7.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其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8. …… ……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
…… 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 第四十三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联方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9.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联方提供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其他担保情形。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担保情形。 的其他股东所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