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7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3 - 2019/7/4 2019/7/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6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56,776,26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8,388,134.5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3 - 2019/7/4 2019/7/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现金红利的发放
1) 公司股东张帆、济宁汇信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朱星火、济宁汇持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 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现金红利的发放
公司股东持有的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全部由公司自行发放,包括如下情况:
1) 公司控股股东张帆持有的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合计646人)持有的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其中,部分激励对象由于离职、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需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此部分股份的红利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暂由公司代为管理,公司在办理回购事项时将依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确定回购价格,综合计算后一并支付,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股东张帆、济宁汇信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朱星火、济宁汇持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股东持有的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45元派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1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36381882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