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其股票来源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顶科技”或“公司”、“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1000.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691.0757万股的2.19%。其中首次授予800.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691.0757万股的1.75%;预留200.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691.0757万股的0.4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0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确定的标准。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84.22元/份。在满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8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股票期权或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不再授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1-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2-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3-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4-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6-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7-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9-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10-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4-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16-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18-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1-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2-
第十四章 附则...................................................................................................-24-
汇顶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且在满足行权条件
股票期权、期权 指 的前提下可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
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
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
行权 指 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
划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标的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基于长效激励机制的持续性原则,本激励计划是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的一部分,后续公司将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择机推出合适的激励计划。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权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