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1000.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691.0757万股的2.19%。其中首次授予800.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691.0757万股的1.75%;预留200.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691.0757万股的0.4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腾飞工业大厦B座13层,公司主要从事智能人机交互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营业收入 3,681,594,308.56 3,079,331,261.46 1,119,601,256.5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86,942,112.90 856,824,030.01 378,353,104.1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870,734,322.12 851,382,843.14 375,856,261.68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017年末 2016年末 2015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485,759,075.97 2,734,623,420.66 1,172,017,130.71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肖章茂,监事王营、顾大为。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8人,分别是:总经理张帆,副总经理龙华、柳玉平、皮波、董晔炜、傅必胜,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丽,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陈恒真。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07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4 龙华 副总经理 10 1.00% 0.02%
5 柳玉平 副总经理 10 1.00% 0.02%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753 75.30% 1.65%
(302人)
预留部分 200 20.00% 0.44%
合计(307人) 1000 100.00% 2.19%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84.22元,即满足授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股84.22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七、等待期、行权安排
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54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22%
应授予登记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24%
应授予登记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26%
应授予登记日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行权期 自相应授予登记日起5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28%
应授予登记日起6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激励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八、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19-2022年四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18年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2019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
10%;2019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30%。
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18年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2020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
15%;2020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30%。
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18年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
20%;2021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30%。
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四个行权期 以2018年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不低于
25%;2022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30%。
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是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计算依据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如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影响净利润、净资产的事项,应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剔除该事项的影响。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