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5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于2018年3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日,监事会核查了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发表了意见。
3、2018年1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
2018年2月6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
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18年
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18年3月26日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披露
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
报告》。
5、2018年3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说明
由于原189名激励对象中,蒋万里、刘诗雨、郭妍君、张立刚等4人因个人
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倪安宜、符瑜昌、邵嘉成、薄应江、谢松等 5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丧失股权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激励对象人数由189名变更为180名,限制性股票总量由400万股调整为380万股,其中预留部分数量不变。调整后,本次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
三、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激励对象人数由189名变更为180名,限制性股票总量由400万股调整为380万股,其中预留部分数量不变。调整后,本次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经全体监事讨论审议通过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并经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