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55 证券简称:新亚强 公告编号:2024-067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适用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修订,增加电子化学品类别的经营范围。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原内容 条款 拟修订为
全文 股东大会 全文 股东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第 8 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第 8 条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第 9 条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 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 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
第 14 条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第 15 条 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
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
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用化学 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表面功能材
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 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
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
主开展经营活动)。 售;国内贸易代理;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其母公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 21 条 第 22 条 为公司利益,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27 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 28 条 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
外的人转让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第 29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第 30 条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
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第 33 条 分配; 第 34 条 配;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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