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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3-11-06

关于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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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康惠制药,A股证券代码:603139;

  王延岭,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  娟,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3 年 10 月 13 日,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通过 e 互动回复投资者称,“公司控股孙公司陕西友帮目前主要生产医药中间体,尚未涉及原料药生产。陕西友帮可生产的中间体包括降糖/减肥药物司美格鲁肽、替泊尔肽
中间体。”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股价涨停。经监管督促,公
司于 10 月 16 日晚间提交澄清说明公告称,“陕西友帮目前正在进行司美格鲁肽及替泊尔肽中间体的小试生产,小试完成后还需完成中试阶段才可进行规模化生产。陕西友帮目前不具备司美格鲁肽及替泊尔肽中间体的生产能力,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减肥类药物的生产及销售。”同时,公告提示陕西友帮自 2020 年 10 月并表以来持续亏损等风险,并称前期回复引起了部分投资者误会和误解,对此公司表示歉意。

    在减肥药相关概念处于市场高度关注的时期,上市公司对相关信息的发布应当更加审慎、规范,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在 e 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称其可生产减肥药物相关中间体,但后续又发布公告称,其实际需经小试、中试完成后才可进行相关中间体的规模化生产,其目前不具备相关中间体的生产能力。经监管督促后,公司才补充披露澄清公告。公司在 e 互动发布的相关信息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7.5.3 条、第 7.5.4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已出具《关于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延岭、董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43 号)。

    责任人方面,根据前述警示函措施决定的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延岭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董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上述人员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
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延岭、时任董事会秘书董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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