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132.572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83,142,990股的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量数据”)
成立日期:2007 年 7月 30 日
上市日期:2017 年 3月 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科大天工大厦 B座 6 层 01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 名。
(三)公司近三年经营业绩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营业收入 302,942,574.97 420,613,707.34 396,713,025.41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 302,014,469.22 419,705,018.02 395,810,669.39
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3,775,244.43 11,273,299.41 34,653,432.2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66,374,310.93 6,350,276.91 29,677,232.04
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0,302,512.39 -17,921,942.70 85,446,289.20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887,084,996.64 939,107,930.43 516,143,545.06
总资产 1,024,561,643.72 1,094,301,557.24 720,069,226.37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132.572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83,142,990股的 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 118 人,占公司员工总数 693 人(截至 2023 年 9 月
30日)的 17.03%,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本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肖枫 总裁、董事 97 8.56% 0.34%
王振伟 董事 95 8.39% 0.34%
屈惠强 副总裁、董事 10 0.88% 0.04%
赵轩 财务总监 5 0.44% 0.02%
韩裕睿 董事会秘书 5 0.44% 0.02%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920.572 81.28% 3.25%
(113 人)
合计(118 人) 1,132.572 100.00% 4.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05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9.0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7.17 元的 50%,为每股 8.59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8.09元的 50%,为每股 9.05元。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4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日期限之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