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 公告编号:2022-023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理财产品(SSH742)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1,000 万元人民币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中信期货-粤湾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理财期限:产品期限为 5 年(随时赎回)
履行的审议程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一、 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的使用效率,增加流动资金存款收益率,在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保证运
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
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有利于为公司和股东带来更多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受托方 金额 预计年 预计收益 产品 收益 是否构
名称 产品类型 产品名称 (万 化收益 金额(万 期限 类型 成关联
元) 率 元) 交易
中信证 固定收益 中信期货- 非保
券股份 类集合资 粤湾 4 号 1,000 3.4% / 5 年 本浮 否
有限公 产管理计 集合资产 动收
司 划 管理计划 益型
注:自 2022 年 2 月 22 日起计;持有期限不足 14 天(含),退出费率为 0.10%;
持有期限高于 14 天且不足 28 天(含),退出费率为 0.05%;持有期限 29 天(含)
以上,退出费率为 0。公司拟根据资金需求安排,持有不超过 12 个月。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性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短期理财产品,总体风险可控。
2、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投资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理财产品
产品名称 中信期货-粤湾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序号 SSH742
委托理财金额 1,000 万元
存款币种 人民币
产品风险等级 中低风险
产品期限 5 年
起始日 2021 年 8 月 23 日
到期日 2026 年 8 月 23 日
起息日 2022 年 2 月 22 日
1、投资范围:
(1)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含次级
投资范围
债、二级资本债等)、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券、公
司债(含非公开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可转债、可交换债、永续债、债券回购(含正回购和逆回购);
(2)现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
(3)货币基金及债券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品种。
特别揭示:本计划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参与[证券回
购],此类业务具有高杠杆等特点,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
放大了投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
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本计划作为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比例为:
1.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
总资产的 80%;
2.本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0%。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的 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
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 银行活期存款、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计算本集合计划的总
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未来监管机构对.上述限制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新
规定执行。
4.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
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
本次发行的总量。
5.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
意。
风险等级 中低风险
产品风险收益 中低风险中低收益
特征
最不利投资情
全部本金亏损
形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收益包括: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
收益构成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等。因运用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每份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因管理人业绩报酬的存
在,每份额计划实际得到的分红金额可能有所不同);
(二)本集合计划基本分红条件为: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
份额净值减去计划份额收益分配的金额后不能低于 1.00 元/
份,但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进行分配的除外;
(三)在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点规定的基本分红条件前提下,
本集合计划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2] 次,且两次分红时间
间隔不少于六个月,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
(四)在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点规定的基本分红条件前提下,
本计划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计划的分红权益登记日和收益分
配基准日由管理人确定。本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
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一)本计划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委托人同意遵
守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
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定的规则)。
分配方式
(二)委托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计划,选择采取红
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如有)后,
按分红除权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转成集合计划份额。集合
计划份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1、本资产管理计划每周开放一次。 开放日(以下简称为 T 日
或开放日)为本计划成立后每周的周一(开放时间为 9:00 至
15:00, 如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周开放日
有变化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但应当保证每周开放不超过一
次,且开放日仅为 1 天。
2、资产委托人通过资产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提出参与
或退出申请的,设定每个开放日为 T 日,资产委托人于每个开
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预约赎回日,可向代理销售机构提出下
封闭期、开放
一个开放日的预约退出申请,开放日当天不接受退出申请; T
日约定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至下一个开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期间为预
约参与日,可向代理销售机构提出下一个开放日的预约参与申
请;开放日当天可接受参与申请。代理销售机构在 T 日统一向
资产管理人提交预约参与及预约退出和开放日当天的参与申
请。未提交预约申请的,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销售机构
及其销售网点有权拒绝受理委托人的参与或退出申请。
3、未在前述期间提交参与或退出申请书的,管理人有权拒绝
受理委托人的参与或退出申请。
认购费/参与 本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本
费 计划参与费率为 0。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取退出费用,退出费用(如有)由退出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的委托人承担,在委托人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时
收取,退出费用全部归入计划资产。本计划的退出费率按计划
退出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