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 公告编号:2021-096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5 号)核准,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752,890 股,发行价格为 14.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0,540,46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198,071.86 元(其中保荐承销费 6,802,650.19 元,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 1,395,421.6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52,342,388.14 元。上述资金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81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20 年 10 月 12 日及 2020 年 11 月 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人员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近日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丙
方”)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知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惠支行
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专户募集资金
号 金额(元)
1 北京海量数据技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199366 100,000,000.00
术股份有限公司 学知支行 00043836330
2 北京海量数据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70101330 52,342,388.14
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2194920
3 北京海量数据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352901808038 100,000,000.00
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分行 99766
4 北京海量数据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914100788011 100,000,000.00
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北京通惠支行 00000138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知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惠支行(以下合称“乙方”)签订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雨翘、齐海崴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其余报备有关部门及甲方留存备用,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雨翘、齐海崴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在办理查询、复印时应当提交
符合乙方要求的书面文件(包括丙方人员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所列信息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在乙方收到前述书面变更通知之前,乙方仍可应变更前保荐代表人申请办理相关查询事宜,且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丙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所产生的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丙三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为北京,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具有约束力;
(2)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其余报备有关部门及甲方留存备用,具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